科安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1-22  科安达(002972)公司公告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70号”文《关于核准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08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11.49元,募集资金总额506,479,2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1,989,2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54,49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众会字〔2019〕7805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0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以实施新增募投项目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的用途,并使用募集资金6,000万元实施新的募投项目“新一代计轴智能传感器开发项目”,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已经2024年12月26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按照规定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信息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账号金额(万元人民币)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153020888888166000.00

三、本次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一代计轴智能传感器开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晓斌、颜丙涛或姜南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0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