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银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侨银股份股票代码:002973
信息披露义务人:郭倍华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沙路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刘少云、韩丹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沙路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盐城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东台经济开发区中欧产业园内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3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本报告书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侨银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泽源私募、受让方、乙方 | 指 | 深圳泽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泽源利旺田4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甲方 | 指 | 郭倍华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致行动人) | 指 | 刘少云、韩丹、盐城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郭倍华与深圳泽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泽源利旺田4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股份转让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郭倍华性别:女国籍:中国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沙路9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1.刘少云性别:男国籍:中国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沙路9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2.韩丹性别:女国籍:中国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沙路9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是,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
3.盐城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东台经济开发区中欧产业园内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少云出资额:1370.4363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45533021U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盐城珑欣的工商登记合伙人信息如下表所示:
合伙人名称 | 出资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苏洁贞 | 25.0627% | 343.4677 |
韩丹 | 21.8530% | 299.4816 |
陈立叶 | 10.3964% | 142.4755 |
刘少云 | 6.4240% | 88.0365 |
黄金玲 | 5.1982% | 71.2378 |
汪昕 | 5.1982% | 71.2378 |
陈春霞 | 1.9493% | 26.7142 |
周丹华 | 1.9493% | 26.7142 |
韩霜铭 | 1.5569% | 21.3366 |
谭永基 | 1.2995% | 17.8094 |
刘丹 | 1.2995% | 17.8094 |
仇邵成 | 1.2995% | 17.8094 |
麦春燕 | 1.2995% | 17.8094 |
肖五祥 | 1.2995% | 17.8094 |
陈学群 | 1.2995% | 17.8094 |
其他 | 12.615% | 172.878 |
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刘少云
刘少云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国 | 广州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郭倍华女士系公司董事,刘少云先生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韩丹女士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郭倍华与韩丹系母女关系,刘少云与韩丹系夫妻关系,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刘少云为盐城珑欣执行事务合伙人,虽未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但构成实质的一致行动人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资产配置计划和资金需求,优化股权结构,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侨银股份20,450,000股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转让给泽源私募,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5.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具体计划安排。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已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3月22日,郭倍华女士与泽源私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郭倍华女士将其所持有的公司20,450,000股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泽源私募。待前述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郭倍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37.71%减少至32.7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减少 20,450,000股,合计持有277,104,978股,合计持股比例由72.81%减少为67.81%,权益减少5.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 权益变动前 | 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郭倍华 | 154,116,379 | 37.71% | 133,666,379 | 32.71% |
刘少云 | 118,159,101 | 28.91% | 118,159,101 | 28.91% |
韩丹 | 3,021,890 | 0.74% | 3,021,890 | 0.74% |
盐城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257,608 | 5.45% | 22,257,608 | 5.45% |
合计 | 297,554,978 | 72.81% | 277,104,978 | 67.81% |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
甲方:郭倍华
乙方:深圳泽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泽源利旺田4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股份转让安排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直接持有的20,45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2.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9.78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对价为200,001,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零壹仟元整)。
(三)付款安排
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乙方应于甲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并完成股份过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银行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四)股份过户安排
1.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双方应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
2.本协议生效后,在甲方收到转让款后,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快缴纳完毕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3.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后,协议双方应尽快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4.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标的股份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甲方转移至乙方。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协议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终止:
(1)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协议终止;
(2)标的股份在转让完成前出现查封、冻结、设置担保权益等情形导致无法转让;
(3)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的3个月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未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未通过、税务机关审核未通过。
(六)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郭倍华持有公司股份154,116,379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37.71%,其中74,060,000股公司股份被质押;其一致行动人刘少云先生持有的56,200,000股公司股份被质押。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披露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郭倍华为公司董事,其一致行动人刘少云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韩丹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前述人员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的“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变动情况”。
2.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公司董事郭倍华本次权益变动为减少,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3.公司董事郭倍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刘少云存在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形。2.本次协议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郭倍华对受让方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认为泽源私募具备受让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3.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除此之外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郭倍华):
日期:2024年3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刘少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韩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盐城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2024年3月22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沙路9号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沙路9号 |
股票简称 | 侨银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97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郭倍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沙路9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无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154,116,379股 持股比例:37.71%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无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133,666,379股 持股比例:32.71%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 是□ 否√ |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此页无正文,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郭倍华):
日期:2024年3月22日
(此页无正文,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刘少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韩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盐城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