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曾宪之的监管函
关于对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曾宪之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31 号
曾宪之:
2023年7月8日,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杰股份”)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半年度业绩比上年同期下降87.89%-91.52%。你作为博杰股份董事兼副总经理,于2023年7月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份10.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5%,交易金额406.02万元。前述交易发生在公司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前十日内。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8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