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6  瑞玛精密(002976)公司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及投票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25日(星期一)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9:15-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晨路28号公司A栋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晓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有8人,代表股份86,917,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4%,关联股东陈晓敏、翁荣荣、苏州工业园区众全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仅参会、回避表决。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33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0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955,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3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人,代表股份6,293,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33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0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955,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32%。

2、公司董事、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董事长陈晓敏、董事翁荣荣、独立董事张薇、独立董事沈健、监事会主席任军平、监事张启胜、财务总监及副总经理谭才年、副总经理解雅媛以线上方式参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取消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后调整收购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71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陈晓敏、翁荣荣、苏州工业园区众全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梅彦律师、俞凯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