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29  瑞玛精密(00297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976 证券简称:瑞玛精密 公告编号:2023-115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及投票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晨路28号公司A栋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晓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有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80,62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233%。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0,62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233%;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公司董事、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监事任军平以线上方式参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王高平律师、俞凯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