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箭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77 证券简称:天箭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1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2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和茂街333号 公司八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楼继勇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有7人,代表股份71,333,3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3851%。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1,333,2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385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人,代表股份2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汤士永律师、丁旭巍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33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33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33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33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33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3134%;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68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33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7.01审议通过了《董事长楼继勇2024年度薪酬》
本议案关联股东楼继勇先生回避表决,所持股份43,260,0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28,07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4%;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02审议通过了《董事、总经理陈镭2024年度薪酬》
本议案关联股东陈镭先生回避表决,所持股份27,720,0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43,61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6%;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03审议通过了《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陈涛2024年度薪酬》本议案关联股东陈涛女士回避表决,所持股份168,0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71,165,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04审议通过了《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何健2024年度薪酬》本议案关联股东何健先生回避表决,所持股份149,107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71,18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05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邓菊秋2024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71,33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06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夏雷2024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71,33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07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唐军2024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71,33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08审议通过了《监事会主席罗太容2024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71,33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09审议通过了《监事刘成梅2024年度薪酬》
本议案关联股东刘成梅女士回避表决,所持股份36,0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71,297,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10审议通过了《监事吴碧芸2024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71,33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33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3134%;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68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333,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98%;反对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汤士永律师、丁旭巍律师现场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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