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3
第五章 议事细则 ...... 4
第六章 附 则 ...... 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经过半数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除应遵从《公司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九条 公司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审定、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实施;
3、审查、批准和调整年度审计计划并监督实施;
4、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5、检查审计工作和听取重大审计项目的情况汇报;
6、考核、评价审计职能部门的工作并出具书面意见;
7、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解决和协调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审计部门履行监督与评价职能;
9、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10、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11、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1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13、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1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有关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有关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出席会议的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定期会议主要内容是审定审计工作计划并审议通过重大审计项目;审定内部审计制度;考核和评价审计职能部门的工作;根据审计职能部门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报告确认对外部审计的信赖程度并向董事会提出续聘、解聘或选聘的建议。
第十六条 临时会议主要内容是审定审计报告并表决通过《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意见书》,听取并审议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的期中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至少2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委员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审计部门的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2、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名;
3、会议议程;
4、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6、委员的意见、建议与董事会的批复或说明等内容;
7、委员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10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