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昌: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11日(星期四)下午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剑敏。
5、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五区19栋二楼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91,38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975%(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1,079,200股,下同),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1,36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82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4人,代表股份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36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2%;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00%;反对1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张琳钰律师和李世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形成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