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昌:关于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昌”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剑敏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余新文先生转让股份事项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取得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为9,470,058股,占公司总股本5.00%。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转让及交易概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剑敏先生与深圳市伽蓝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伽蓝特”)创始股东余新文先生于2026年2月27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公司收购伽蓝特100%股权完成为实施前提):袁剑敏先生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余新文先生转让公司9,470,058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5.00%。2026年6月5日,袁剑敏先生与余新文先生签署了《<袁剑敏与余新文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公司于2026年
月
日、2026年
月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自有及自筹资金
4.6
亿元购买伽蓝特的100%股权的事项。截至目前,伽蓝特已完成了股权交割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股份过户登记的情况
经转受双方共同确认,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并于2026年6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2026年6月24日,合计过户数量9,470,0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后续支付安排参照相关协议执行,本次协议转让办理情况与前期披露情况、协议约定安排一致。
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双方的持股比例变化如下: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变动前持股数(股) | 变动前占总股本比例(%) | 变动后持股数(股) | 变动后占总股本比例(%) |
| 袁剑敏(转让方) | 合计持有股份 | 100,800,000 | 53.22 | 91,329,942 | 48.22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5,200,000 | 13.31 | 15,729,942 | 8.31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75,600,000 | 39.92 | 75,600,000 | 39.92 | |
| 华聚企业 | 合计持有股份 | 5,251,342 | 2.77 | 5,251,342 | 2.77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5,251,342 | 2.77 | 5,251,342 | 2.77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 | 0 | 0.00 | |
| 华航企业 | 合计持有股份 | 4,155,213 | 2.19 | 4,155,213 | 2.19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155,213 | 2.19 | 4,155,213 | 2.19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 | 0 | 0.00 | |
| 余新文(受让方) | 合计持有股份 | 0 | 0 | 9,470,058 | 5.00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9,470,058 | 5.00 |
注:本公告所列表格中数据存在尾差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事项说明
1、余新文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承诺自华盛昌股份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
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受让的股份。
2、余新文先生同意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48个月内,按照伽蓝特业绩达成情况分四期解除锁定:
第一期:伽蓝特2026年完成累计承诺业绩的33%后,解锁2%股份;
第二期:伽蓝特2026-2027年完成累计承诺业绩的66%后,累计解锁至3%股份;
第三期:伽蓝特2026-2028年完成累计业绩的100%后,累计解锁至4%股份;
第四期:剩余1%股份(含前期因业绩未达标而未能解锁的股份)自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满48个月,且余新文先生及伽蓝特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履行完毕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如有)后解除锁定。
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余新文先生亦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
3、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4、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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