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向关联方出售业已闲置的海外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允、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出售资产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
独立董事:赵晓明 陈立新 曾旻辉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