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科技: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3-1-1
声明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释义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一致。
3-1-2
目录
声明
...... 1
目录 ...... 2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人、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三、发行人与保荐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 4
四、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7第二节保荐人承诺事项 ...... 9
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本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10
二、本次发行有关的批准程序符合规定 ...... 10
三、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有关规定 ...... 11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21
五、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8
六、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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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人名称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本保荐人指定杜冬波、郭丽丽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其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杜冬波: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主持和参与了侨银股份(002973)IPO、安必平(688393)IPO、金银河(300619)可转债、奥飞数据(300738)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旗新材(00121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伟邦科技IPO、利达新材(875016)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伟邦科技(873738)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中陶股份(874413)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等项目工作,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郭丽丽: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主持和参与了侨银股份(002973)IPO、中旗新材(001212)IPO、金银河(300619)可转债、金银河(300619)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旗新材(001212)可转债、日信高科(874591)新三板推荐挂牌等项目,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协办人
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指定杨智鹏作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项目协办人,其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杨智鹏: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注册会计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参与了日信高科(874591)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利达新材(875016)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以及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上市工作,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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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项目组成员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王蕾蕾、陈鹏。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RISUNTEKINC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旧围工业区 |
| 法定代表人 | 郭丽勤 |
| 董事会秘书 | 袁宏 |
| 注册资本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为137,486,115元 |
| 成立日期 | 2005年3月30日 |
|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 2015年12月9日 |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股票简称 | 朝阳科技 |
| 股票代码 | 002981 |
| 上市时间 | 2020年04月17日 |
| 公司联系电话 | 0769-86768336 |
| 公司传真 | 0769-86760101 |
| 公司电子信箱 | ir@risuntek.com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音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售;家用电器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制造;互联网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发行人与保荐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一)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保荐人经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本保荐人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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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二)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保荐人或保荐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业务往来。
四、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第一阶段: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人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股权业务管理及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业管及质控部”)负责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核及管理,对各业务部门经过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拟承接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核批准。
业管及质控部首先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的立项审核意见并下发给项目组;项目组对立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后,由业管及质控部提请召开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会议,对正式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立项审核委员会通过对保荐项目进行事前评估,对申请立项的项目做出基本评判,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保荐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业管及质控部对项目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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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本保荐人对保荐项目在正式申报前进行内部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部门应当将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提交业管及质控部审核。对于保荐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报内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核办公室”)审核前,应按照公司制度要求的比例对保荐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于现场核查的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应将现场核查报告及时反馈项目组,项目组须对现场核查报告进行书面回复;对于未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项目组须对书面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业管及质控部应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并出具明确验收意见;保荐项目内核前全部履行问核程序,业管及质控部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问核工作,并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
业管及质控部在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通过,并收到项目组对现场核查报告或书面审核意见的回复后,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与问核情况记录一并提交内核办公室申请内核。
内核办公室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经初审认为符合内核会议召开条件的,负责组织内核委员召开内核会议。内核委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所有保荐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公司内核审查通过,并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后,方能申报。
(二)保荐人的内核意见
2026年
月
日,本保荐人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对朝阳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本次应参加内核委员会会议的内核委员人数为7人,实际参加人数为7人,达到规定人数。
经审议,我公司认为朝阳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已经履行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内控审核流程,其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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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该项目申报。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人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
(二)上市公司(服务对象)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如下:
、发行人聘请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
4、发行人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发行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上述机构外,发行人聘请了深圳市和勤致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为本次申报提供材料制作支持等咨询服务。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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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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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荐人承诺事项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本发行保荐书及其他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本保荐人相关人员承诺:
本人已认真阅读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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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之规定,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本次发行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交所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愿意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朝阳科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二、本次发行有关的批准程序符合规定
2026年4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026年4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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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回报规划》《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经过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三、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有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资料、《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了本次可转债的具体转换办法;本次可转债将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据此,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了发行人应按照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据此,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国联民生承销保荐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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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不存在上述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形。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已建立比较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非前后孰低)分别为7,917.23万元、10,466.28万元和6,955.86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8,446.46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52,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为
36.75%、
39.69%和33.97%;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2.35元、0.71元和1.20元。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根据公司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承诺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资金用途,将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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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规定。(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根据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3年度、2024度年及2025年度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677.88万元、11,290.81万元和7,376.6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917.23万元、10,466.28万元和6,955.86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发行人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况,亦不存在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形。
(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存在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未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存在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况。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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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
)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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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运行良好。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非前后孰低)7,917.23万元、10,466.28万元和6,955.86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润为8,446.46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
)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6.75%、
39.69%和
33.97%,资产负债结构合理。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584.68万元、9,564.18万元和16,527.27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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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677.88万元、11,290.81万元和7,376.6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7,917.23万元、10,466.28万元和6,955.86万元。公司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2.99%、11.82%和7.03%,2023年、2024年和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8.81%、
10.95%和
6.63%;上述两者取低值进行平均,三年的均值为
8.80%,不低于6%。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以下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就本次发行做出的决定,已经包括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债券利率、债券期限、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等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为推动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力,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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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2,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越南朝阳智能智造扩建、智能硬件生产建设、智能硬件研究院升级建设等项目,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资金需求,系综合考虑公司资金缺口、目前的资本结构等因素后确定的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均具有合理性。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9、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相关发行条款详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票,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3)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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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
)关于第十三条“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理解与适用
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并已在本次发行预案中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
)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该条规定的以下主要情形:
①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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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②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不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工程施工类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资本性支出。
③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中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出构成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的比例,并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论证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和《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和《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和《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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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和《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并约定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时的股东会审议程序及向下修正的幅度,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和《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有条件回售条款、附加回售条款,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发行人关于回售条款的约定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已与国联民生承销保荐签署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聘请国联民生承销保荐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规则公平、合理,且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明确根据会议规则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募集说明书》约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违约的相关处理,包括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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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不确定性的风险
近年来,宏观经济形势存在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全球资本市场动荡,地缘政治风险增加以及全球主要经济体遭受外部环境影响冲击,全球政治经济格局正在重构。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将对电声行业的整体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外部环境变动下国际政治与经济不稳定的局面亦可能会对公司海外业务造成冲击,而国内本土的外部环境反复冲击可能会影响原材料供应及物流运转、消费者对公司产品的购买需求等,从而使公司面临潜在的经营风险。
2、下游行业需求波动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发行人产品主要为声学产品及其精密零组件,下游行业受全球及国内的宏观经济形势、居民收入水平、消费者消费偏好、国际大厂商新产品推出周期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宏观经济形势存在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消费电子行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若因国内外宏观经济恶化或消费偏好变化等原因致使下游行业需求出现大幅下滑,亦或是公司不能持续加强技术研发力度、加快市场开拓速度、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技术革新风险
受下游应用领域技术革新及用户消费需求的不断拓展和升级,电声行业自身的技术更迭速度也在逐渐加快,新产品和新技术层出不穷,对行业内企业精准把控技术发展方向、提升和完善创新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未来不能精准研判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对行业内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方向等方面不能正确把握,则可能出现技术落后或产品竞争力不足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募投产品的产能消化、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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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贸易政策风险从终端市场分布来看,全球电声行业消费需求主要集中在北美、西欧等发达国家,以及中国、印度、巴西等新兴经济体。当前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给行业带来了显著挑战,一方面,主要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摩擦持续升级,国际贸易政策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地缘政治冲突频发,这些因素导致全球贸易体系波动加剧。在此背景下,可能对行业内的企业在跨境经营和海外业务拓展方面带来不利影响。
5、客户集中风险近年来公司深化大客户战略,与主要客户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合计为
73.41%、
76.69%和
72.36%。若未来主要客户出现产品结构、供应链结构调整等经营情况的变化,从而降低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可能对公司的盈利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公司产品的原材料主要为PCBA、电池、塑胶件、喇叭、包材、五金等材料。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原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超过50%。公司通过多年的经营,与主要供应商维持稳定的合作关系,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货源稳定。但是如果经济形势发生变动,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从而影响公司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对公司的盈利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1、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1,677.88万元、11,290.81万元和7,376.69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7,917.23万元、10,466.28万元和6,955.86万元。2024年公司归母净利润较2023年下降3.31%,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2023年上升
32.20%;2025年公司归母净利润较2024年下降
34.67%,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2024年下降33.54%。2025年利润下滑主要是由于汇兑损失和商誉减值损失的影响,公司净利润受资产减值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波动。
未来公司经营面临产品更新迭代难以满足市场要求、下游市场需求下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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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且无法向下游有效传导、国际宏观形势变化、关税及贸易政策变动、汇率大幅波动等风险,若前述各项因素中的某一项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多项因素同时发生,将导致公司业绩大幅下滑,甚至出现本次可转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风险。
2、汇率波动风险公司海外业务收入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
67.74%、
78.74%和76.59%,外销收入主要以美元计价。近年来,美元汇率波动较为频繁,未来如汇率出现剧烈波动,会影响公司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同时会影响汇兑损益进而对公司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商誉减值风险公司于2022年2月完成对飞达音响控股权的收购,确认商誉10,752.19万元。截至2025年末,公司因收购飞达音响而形成的商誉账面价值为4,846.86万元。未来如果飞达音响业绩不达预期,仍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存货规模较大导致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规模有所提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9,419.56万元、25,999.64万元和25,726.84万元,占当期期末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7.40%、29.01%和29.24%。公司目前存货规模较大,若客户的销售渠道受到宏观环境的不利影响,公司将面临较高的存货周转速度下降风险。对于库龄较长的存货,公司面临存货跌价损失及相关风险。
、应收账款较大导致的风险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分别为30,680.48万元、44,199.56万元和32,971.70万元,占当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3.29%、49.31%和37.48%。公司客户主要为全球知名电声产品品牌商、电声产品制造商以及智能终端厂商等。针对主要客户,公司通常根据客户采购数量、企业规模、双方合作时间的不同,结合客户供应链的具体要求,给予客户一定的信用期限。如果未来客户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或者经济形势发生不利变化,应收账款可能不能及时收回,对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或经营业绩将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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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所得税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相对较低,公司对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重大依赖。如果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不能够继续享受优惠,或未来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较大变化,将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郭丽勤,其通过直接持股及控制健溢投资、宁波鹏辰,能够合计控制公司65.18%表决权,能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对发行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股利分配政策等重大事项予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发行人做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定的风险。
(四)募投项目相关风险
1、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风险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越南朝阳智能智造扩建项目、智能硬件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耳机、音响等产品的生产能力将有所提升,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出现较大变化,销售渠道拓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对产品产生不利影响的客观因素,募集资金项目的新增产能将对公司销售构成一定的压力,存在无法消化新增产能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充分考虑市场潜力、自身管理能力等因素后确定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生产、销售、技术研发与设计能力,对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设进度、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项目实施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组织管理不力等原因不能按计划进行,将对公司经营计划的实现和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运用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规划,公司也在人才、技术、市场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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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进行了充足准备。但项目的可行性以及预计经济效益是基于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市场供求关系、行业技术水平、市场价格等现有状况基础上进行合理预测的,由于项目实施存在一定周期,若在实施过程中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项目实施进度推迟或项目建成后公司无法实现预期产能目标、新增产能无法完全消化等风险,从而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造成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募投项目的投资回报不及预测的水平。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摊销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较大,投产后新增折旧及摊销最高金额为3,482.44万元(包含智能硬件研究院升级建设项目的折旧摊销),占项目稳定运营后预计营业收入比例为
1.92%,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存在一定影响。尽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效益良好,项目顺利实施后能够有效地消化新增折旧摊销的影响,但是由于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若项目实施后,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新增折旧摊销可能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收益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对发行人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若公司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公司的承兑能力。
2、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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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此外,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在公司可转债存续期间,即使公司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也将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规定而受到限制,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且如果在修正后公司股票价格依然持续下跌,未来股价持续低于向下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将导致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可能导致出现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回售或不能转股的风险。
4、可转债提前赎回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行使上述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5、可转债投资者不能实现及时回售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有条件回售条款约定:在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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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给公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因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复杂多变,若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遇公司股价持续低于转股价70%,但未能满足约定的其他回售必备条件时,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行使可转债回售权的风险。
6、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受到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将因此降低,从而导致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蒙受损失。虽然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后,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7、可转债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有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而由于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达产需要一定的周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难以在短期内产生效益。如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评级,信用等级为“A+”。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变化,从而导致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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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发行人专业从事智能声学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核心产品涵盖耳机、音响等智能电声整机及相关精密零组件。历经二十余年深耕发展,发行人已构建较为完善的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体系,具备较强的自主设计研发及规模化生产制造能力,形成覆盖耳机、音响两大核心品类的核心技术矩阵。在耳机领域,公司掌握蓝牙射频测试分析与优化、主动降噪、智能交互、防水防汗、智能充电、自动化生产等关键核心技术;在音响领域,成功攻克六面声影院、同轴驱动、低音增强、多单元阵列等核心技术,为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技术支撑。
截至2025年末,发行人累计拥有发明专利
项、实用新型专利
项、外观设计专利44项,以及软件著作权及作品著作权40项,知识产权体系完善、技术储备充足。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先后获批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广东省多功能耳机及线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数字声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获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广东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工业设计中心”“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等多项荣誉资质,研发创新能力与综合技术水平获得权威认可。
公司依托持续的研发投入、稳定可靠的产品品质及快速响应的综合服务能力,与哈曼(Harman)、安克、JLAB、Teufel、Skullcandy、易力声等全球知名消费电子品牌商、专业制造商及跨境电商头部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发行人产品应用场景多元、覆盖范围广泛,其中专业音响系统先后应用于人民大会堂、北京奥运会、APEC会议、昆明世博会等国家级重要场所及重大活动,并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音响设备长期供应合作方,行业地位与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六、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国联民生承销保荐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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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阳科技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其他必要的决策及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所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可转债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2、朝阳科技所处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得到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3、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朝阳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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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项目协办人:
杨智鹏
保荐代表人:
杜冬波郭丽丽
保荐人内核负责人:
袁志和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张明举
保荐业务负责人:
张明举
保荐人总经理:
张明举
保荐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徐春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月日
3-1-31
附件: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作为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人,授权杜冬波、郭丽丽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工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4号),本保荐人对上述两位签字保荐代表人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目前,杜冬波、郭丽丽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在审项目。
二、最近3年,杜冬波、郭丽丽作为保荐代表人,均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两位签字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及签字保荐代表人已对上述说明事项进行了确认,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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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杜冬波郭丽丽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徐春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