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佳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为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澧县泰淼实际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利益。并且,澧县泰淼少数股东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风险可控。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此次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肖海军 | 易 华 | 刘 焱 |
2023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