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佳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喻自文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会议地点:湖南省石门县经济开发区天供山居委会夹山路9号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2,200,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23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2,178,2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21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4,58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9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5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75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2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2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聘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林先生、詹丽玲女士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2,179,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4%;反对2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6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74%;反对2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30%;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2,179,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4%;反对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6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74%;反对2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林先生、詹丽玲女士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
特此公告。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