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佳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3-12-28  湘佳股份(002982)公司公告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及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六)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在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四)分析师说明会;

(五)投资者说明会;

(六)业绩说明会;

(七)路演;

(八)一对一沟通;

(九)电话咨询;

(十)现场参观;

(十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求;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活动开始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的回答范围,若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内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证券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

向公司询问、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公司证券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实施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具体承办落实。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掌握公司各方面的信息;

(二)熟悉公司治理、经济、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程序,熟悉和了解各种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六)具备较强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

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