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瑞达: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3月28日,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3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内部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7日;
(3)公示方式:内部电子邮件公告;
(4)反馈方式:书面或口头形式反馈至公司监事会;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监事会核查了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文件。
二、 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公司任职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