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瑞达: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83 股票简称:芯瑞达 公告编号:2023-053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促进新型显示核心业务的持续稳健发展,提升整体竞争实力与盈利能力,2023年10月31日,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深圳创维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创维投资”)、深圳创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省母基金”)、安徽金安智能电动汽车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共同签署《安徽创维启航产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参与投资设立安徽创维启航产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名为准,以下简称“启航基金”)。启航基金总规模10亿元人民币,按30:40:30比例分三期缴款,其中公司出资10,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即普通合伙人创维投资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其他相关投资人出资89000 万元人民币。启航基金主要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方向,聚焦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工业互联网、5G/6G、空天信息、云计算和大数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量子科技等重点领域及其材料、设备等产业链上下游。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并与各方签署《合伙协议》。
根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企业名称 | 深圳创维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26274108G |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30日 |
主要经营场所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层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珠海横琴君道创智科技有限公司 |
股权结构 | 深圳创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5%; 珠海横琴君道创智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0%; 珠海横琴君道创欣一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5%; |
控股股东 | 深圳创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3,000.00 万元人民币 |
营业期限 | 2014-12-30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
主要投资领域 |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以及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 |
登记备案情况 | 深圳创维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30250。 |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 截止2023年9月30日,公司股东深圳南山创维信息技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简称“南山基金”)直接持有本公司2,228,572股(占公司总股本1.2%),创维投资间接持有南山基金2%的出资份额。 |
(二)有限合伙人
1、深圳创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深圳创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0886911834 |
成立日期 | 2014年02月28日 |
主要经营场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俊生 |
股权结构 |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8.73%;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持股11.27%; |
控股股东 |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35,500.00 万元人民币 |
营业期限 | 2014-02-28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科技咨询;信息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
主要投资领域 |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以及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 |
是否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 否 |
2、安徽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 安徽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11MA8Q9R8X9F |
成立日期 | 2023年04月06日 |
主要经营场所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潭路693号中德合作创业园9号楼808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安徽启航鑫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股权结构 | 安徽启航鑫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0.08%; 安徽省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0%; 合肥市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持股20%; 长鑫芯聚股权投资(安徽)有限公司持股39.92%; |
注册资本 | 1,250,000.00 万元人民币 |
营业期限 | 2023-04-06至2035-04-06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投资领域 |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以及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 |
登记备案情况 | 安徽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登记,登记编号 SZV990。 |
是否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 否 |
3、安徽金安智能电动汽车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安徽金安智能电动汽车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2MA8P439F4Y |
成立日期 | 2022年06月06日 |
主要经营场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金安经济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八楼 |
法定代表人 | 许杨 |
股权结构 | 金安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
控股股东 | 金安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100,000.00 万元人民币 |
营业期限 | 2022-06-06至2032-06-05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投资领域 |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以及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 |
登记备案情况 | 安徽金安智能电动汽车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登记,登记编号 SVW265。 |
是否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 否 |
上述合作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安徽创维启航产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名称为准)。
基金规模:基金总规模10亿元人民币,分期缴款,其中普通合伙人创维投管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拟出资10,000 万元人民币,其他相关投资人出资不低于8.9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基金管理人:深圳创维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创维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存续期:7年(4年投资期、3年退出期),事先须经合伙人一致通过可延长1年,具体以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基金投向:主要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方向,聚焦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工业互联网、5G/6G、空天信息、云计算和大数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量子科技等重点领域及其材料、设备等产业链上下游。投资退出:合伙企业投资退出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合伙企业退出不得出现通过设立新基金“接盘”老基金的方式退出,不得以违规的关联交易方式实现退出,不得以违反投资协议约定条款实施投资项目公司回购,不得出现外部转让方式不合规、价格不公允等情形,但以S基金方式退出的情形除外。管理人跟投人员须严格履行同进同出原则,在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情况下,管理人跟投人员不会先期获利退出。
基金管理费:管理费按照基金实缴规模进行收取,投资期按2%/年收取,退出期按1%/年收取,延长期(如有)不收取,以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利润分配:门槛收益率为年均收益率8%(单利、税前),投资收入按照“先分配本金,后分配收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实行项目即退即分。以最终合伙协议为准。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出资方式及出资进度
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亿元。各方出资全部为货币出资。
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有限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99000】万元,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类型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1 | 深圳创维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 货币 | 1,000 | 1% |
2 | 深圳创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9,000 | 39% |
3 | 安徽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0,000 | 30% |
4 | 安徽金安智能电动汽车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0,000 | 20% |
5 |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0,000 | 10% |
合计 | 100,000 | 100% |
(1)缴付出资
合伙人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分期缴付出资,缴付比例分别为【30%、40%、30%】,其中首期出资不低于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30%,除首期出资外,仅在合伙企业前一期已收到的实缴出资额中不低于【80】%已用于项目投资时,根据项目投资需要,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向各合伙人发出下一期书面缴付出资通知。省母基金及安徽金安智能电动汽车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基金)的各期实缴出资均不应早于普通合伙人和其他非政府引导基金与非国有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应载明合伙人当期应缴付的出资金额、该期出资的缴付日期(“到账日”)、收取缴付出资的募集账户。缴付出资通知应于其所载明到账日提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送达合伙人。
合伙企业应于收到全体合伙人出资后10日内向已缴付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2)逾期缴付出资
合伙人未能按普通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按时足额缴付出资(该合伙人以下简称“逾期合伙人”),应按照如下约定向基金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逾期出资违约金”):
如果逾期合伙人在缴付出资通知中规定的出资日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足额缴付出资,并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将被视同为守约合伙人。该情形下的逾期出资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
逾期出资违约金=逾期缴付的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逾期天数(自然天数包括出资日,但不包括基金收到款项当日)
逾期合伙人未能按上述第2.4.1条的约定在缴付出资通知中规定的出资日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足额缴付出资和逾期出资违约金,该逾期合伙人可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该违约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第12条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完成本协议约定的返投任务前,省母基金及金安基金有权调整其后续出资进度,不会被视为逾期合伙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获得基金运营信息资料,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3)依本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权。
(5)参与选择合伙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6)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报告。
(7)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8)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仲裁。
(9)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仲裁。
(10)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出资。
(2)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依法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
(2)参与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
(3)依本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权。
(5)参与选择合伙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出资。
(2)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3、存续期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的存续期限为【7】年(“基金存续期”),自合伙企业首期实缴出资全部到达托管账户之日(“基金成立日”)起计算。
基金成立日起【4】年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次日起【3】年为退出期。除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外,投资期满后,不得新增项目投资决策。
基金存续期满可申请延长【1】次,每次1年,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各方一致同意,尽管有上述约定,基金存续期不得超过安徽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省母基金”)的运营期限,且合伙企业不得以掩盖投资风险为目的,违反本协议约定延长基金存续期。
4、投资管理
除用于支付合伙费用外,合伙人缴付的出资应用于依据本协议约定而进行的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和临时投资。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依据本协议组建的投委会应依照本协议约定对合伙企业项目投资决策履行职责。合伙企业开展投资应遵守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相关文件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主题基金组建方案》规定。
5、投资方式
采用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初创期、成长期等各阶段的企业,包括:
(1)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向单一项目的私募基金或用于单一项目投资的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2)通过战略配售、基石投资(港股等境外市场)等方式投资首发企业股票;(3)以并购重组为目的,或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投资上市公司股票;(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债权投资:(A)以股权投资为目的;(B)针对单一投资项目的债权存续期限不超过12个月;(C)债权到期日不晚于计划的股权投资退出日;(D)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投资金额之余额不得超过全体合伙人向本有限合伙企业已实缴金额的20%。
6、投资方向
主要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方向,聚焦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工业互联网、5G/6G、空天信息、云计算和大数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量子科技等重点领域及其材料、设备等产业链上下游。
7、投资地域
合伙企业投资于安徽省注册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省母基金认缴出资额的1.2倍(“返投任务”)。属于以下情形的,可将其投资额计算为合伙企业投资于安徽省注册企业的投资额,具体包括:
(1)在基金存续期内,安徽省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安徽省内(5年内迁出的除外),或被安徽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
(2)被投资企业注册在省外,通过对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省内,或在省内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合伙企业投资省外被投企业的投资额的;
(3)基金管理人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机构在管的不属于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体系内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安徽省内注册企业或投资安徽省外注册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
8、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或参与定向增发募投用于省内投资项目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不得投资房地产业、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不符合国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行业以及《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中要求不得存在投资的情形;
(8)不得投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产能严重过剩领域的新增产能项目,投资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
(9)不得开展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借贷、担保且符合监管要求的除外);
(10)不得投资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11)不得投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
(12)不得投资首发企业股票(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除外);
(13)不得从事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14)不得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
(15)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本合伙企业从事的其他业务。
在本协议第5.5.1条基础上,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公司不得违反如下规定:
(1)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公司拟建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项目,不存在其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形;
(2)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公司系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不属于《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评[2016]150号)中的禁止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3)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公司生产经营或拟建项目不属于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两高”项目;
(4)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公司生产经营或拟建耗煤项目不存在未依法依规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且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情形;
(5)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公司生产项目不存在于禁燃区内使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6)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公司相关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且无相关可行压降措施的产品;
(7)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公司不属于不符合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的项目;
(8)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的合伙人中如存在外资主体或外资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合伙人,则本基金开展对外投资将受限于相应的外资产业政策限制,主要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相应内容,对于该清单中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本基金将同步进行投资限制。
9、投资退出
合伙企业投资退出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合伙企业退出不得出现通过设立新基金“接盘”老基金的方式退出,不得以违规的关联交易方式实现退出,不得以违反投资协议约定条款实施投资项目公司回购,不得出现外部转让方式不合规、价格不公允等情形,但以S基金方式退出的情形除外。
管理人跟投人员须严格履行同进同出原则,在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情况下,管理人跟投人员不会先期获利退出。10、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并应当针对其同时管理多个基金事宜建立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并按照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管理相关基金。
11、关联交易
(1)合伙企业发生本协议14.1.8所约定的关联交易的,提交合伙人会议决策。关联合伙人回避,须经非关联合伙人一致同意。若合伙人全部为关联方,则全部不回避,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市场价格(如参照无关联方在该等交易中的定价)、评估价格或普通合伙人认为合理的其他价格对本条报投委会审批的交易进行定价】。
(2)关联交易决策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合伙人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关联交易决策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决策机构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关联交易执行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包括关联方、关联关系、交易对象、价格、定价依据、交易方式等。
12、利益输送
(1)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投资项目企业或其关联人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股份赠送等。如涉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合伙企业收入。但基金管理人或其员工或其关联人对投资项目按规定进行跟随投资的除外。该跟随投资的投资条件不得优于合伙企业的投资条件。
(2)在完成合伙企业累计全部认缴资金总额70%的投资并满足本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专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募集、管理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及投资地域均实质相同的其他基金,应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发生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
13、合伙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与运营、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和支出(“合伙企业自身开销”),包括:
(1)合伙企业注册登记、资格审查、减免税手续等产生的费用以及税收与其他政府收费;
(2)合伙企业自身产生的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咨询顾问费等中介费用以及变更登记、工商年检等各项行政性收费;
(3)合伙人会议费用;
(4)为维护基金利益而聘请独立第三方出具法律建议、税收建议、会计建议(包括审计)等而发生的律师费、顾问费、会计师费等(但投资项目费用除外);
(5)管理、使用或处置合伙企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等;
(6)合伙企业自身的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7)为维护基金的权利,以基金为主体而提起诉讼或仲裁所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
(8)合伙企业解散时的清算费用;
(9)托管银行的托管费用(如有);
(10)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应由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1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垫付费用的,合伙企业应予报销。
除管理费和税费之外,除非经合伙人会议另行同意,合伙企业承担的前述各项费用总和应不超过基金实缴总额的1%,高于该限额的费用,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14、管理费
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合伙企业的报酬,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应按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
基准管理费以年度为单位,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不满一年的以实际天数除以365天计算。
(1)投资期内,管理费的计算基数(“基数”)为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管理费=基数×【2】%/年。期间实缴出资额发生变化的,分段计算后加总。
(2)退出期内,基数为截至每个支付日基金在尚未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管理费=基数×【1】%/年。期间尚未收回的投资本金发生变化的,分段计算后加总。
(3)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支付
(1)首期管理费的计费期间为【基金成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的期间,支付日为基金成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除首期管理费外,其他各期管理费在基金存续期间每年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全年应支付数额的一半;支付日为该自然年度开始之日(1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半年度开始之日(7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
(3)基金减资、清算的过程中暂缓支付管理费。
(4)管理人需要返还管理费的,应返还的部分可从其下一期应当收取的管理费中相应扣除。管理人需要扣减管理费的,应扣减的部分可以当期返还或从下一期应当收取的管理费中相应扣除。
下列费用可从管理费中列支:
(1)管理团队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与基金的管理相关的办公场所组建、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办公设施费用、通讯费;
(3)因项目投资而发生的管理团队的差旅费;
(4)聘请专家的顾问费用;
(5)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务费用;
(6)普通合伙人的设立费用;
(7)基金为进行项目投资或退出而发生的法律、会计、审计、诉讼费用、投资项目公司托管等相关费用(“投资项目费用”);
(8)本协议约定应当从管理费列支的其他运营费用;
(9)法律规定应当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其他税费。
15、基金费用承担
各方确认,除上述限额内的基金自身开销及管理费外,基金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16、现金分配
合伙企业收到的投资收入、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归属于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以上所有统称“可分配收入”)应按照如下约定分配:
投资收入按照“先分配本金,后分配收益”的原则,实行项目即退即分。为避免歧义,基于临时投资而于投资期内收到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不根据本条进行分配,而应当用于再投资,投资期届满后收回的临时投资款项纳入可分配收入范围。
投资收入在扣除当期相关税费(如有)及合伙费用、预留可预见的合理开支后的可分配部分,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严格按下列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1)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依次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其中向违约合伙人分配收入时需先扣除其未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直至每名合伙人收到的累计分配金额达到各合伙人截至分配日的实缴出资额。
(2)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依次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直至每名合伙人收到的累计分配金额达到各合伙人截至分配日的门槛收益。门槛收益率为年均收益率【8】%(单利、税前)。为避免争议,如合伙人分期缴付出资或分期获得出资返还的,应分段计算;
(3)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于本项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等于全体合伙人于前述第(2)项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金额÷百分之八十(80%)×百分之二十(20%);
(4)余下收益百分之八十(80%)按分配时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来源于违约金、赔偿金的可分配收入,应在守约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人不得参与分配自己缴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投资期过后,剩余未投资的实缴本金除备付合伙企业可以预期的债务和其他义务、至存续期限届满所需支付的合伙企业费用、投资期内已经批准的投资外,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回。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经整体核算,如普通合伙人获得了超出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应当获得的收益分配金额(如计算错误等),应返还给合伙企业或从其应获得的清算分配金额中予以抵扣,由合伙企业分配给有限合伙人。
17、现金分配支付安排
合伙企业取得单笔或累计可分配收入达到1000万元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30日内进行分配。
18、非现金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合伙人利益的,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合伙人利益的,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视同现金分配,按照7.1条约定执行。
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相关的合伙人另行协商。
19、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比例承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税务承担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属于所得税纳税主体。就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该合伙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税费;如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负有代扣代缴及其他义务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21、记账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为合伙企业制定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账务处理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保留会计账簿,作为向其他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依据。会计账簿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反映合伙企业经营活动。
22、会计年度
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自然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
23、审计
合伙企业应聘任独立审计机构,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4、财务报告
自合伙企业成立日后的第一个季度起,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按季度向全体合伙人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报告。
自合伙企业成立日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按年度向全体合伙人提交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查阅、复制、拷贝会计账簿
合伙人在提前10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自身权益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复制、拷贝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合伙人在行使本权利时应遵守合伙企业合理的保密要求。
25、协议的生效和修订
本协议经自然人签约方签字及非自然人签约方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订须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后以书面形式作出。
五、本次投资的目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的目的
公司本次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有助于增强公司新型显示战略抓手,整合、协同于新型显示及其延伸产业链的行业与技术资源,提升资产收益水平,实现公司快速、稳健、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存在的风险
1)本次参与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尚需办理工商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由于产业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且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次投资产业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的设立及管理运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该基金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从长远的角度上来看,将对公司今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的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不存在一票否决权。
2、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3、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安徽创维启航产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