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瑞达: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83 股票简称:芯瑞达 公告编号:2024-033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7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20万股,占公司最新总股本的0.43%。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公司将披露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芯瑞达”)于2024年5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授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期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期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期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9.60万股,约占本期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418.40万股的1.08%。其中首次授予164.50万股,约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418.40万股的0.89%;预留
35.10万股,约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418.40万股的0.19%,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7.59%。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期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位 | 获授的权益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王光照 | 董事、副总经理 | 6.00 | 3.01% | 0.03% |
张红贵 | 董事 | 6.00 | 3.01% | 0.03% |
唐先胜 |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6.00 | 3.01% | 0.03% |
李泉涌 | 董事、轮值总经理 | 26.00 | 13.03% | 0.14% |
吴疆 | 董事 | 18.00 | 9.02% | 0.10% |
王鹏生 | 副总经理 | 18.00 | 9.02% | 0.10% |
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55人) | 84.50 | 42.33% | 0.46% | |
预留部分 | 35.10 | 17.59% | 0.19% | |
合计 | 199.60 | 100.00% | 1.08% |
注:1、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本期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
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五)本期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如下:
评价标准 | A | B | C | D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 100% | 80% | 60% | 0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
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期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期激励计划。
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3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期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7日,公司对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电子邮件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3年4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4月25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3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3年5月25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5月30日。
6、2024年1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4年5月6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4年5月7日。
8、2024年5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5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3年5月30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5月29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3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为57.08%。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 ||||||
4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 首次授予的58名激励对象中: (1)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57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评价标准为A,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20万股。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在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后,在后续办理首次授予登记的过程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1万股,因此,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1人调整为58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164.50万股调整为162.40万股。
(二)2024年5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由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58人调整为57人,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2.40万股调整为160.40万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2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3%,具体如下:
姓名 | 职位 | 首次获授的权益数量(万股) | 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剩余未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王光照 | 董事、副总经理 | 6.00 | 0 | 3.00 | 3.00 |
张红贵 | 董事 | 6.00 | 0 | 3.00 | 3.00 |
唐先胜 |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6.00 | 0 | 3.00 | 3.00 |
李泉涌 | 董事、轮值总经理 | 26.00 | 0 | 13.00 | 13.00 |
吴疆 | 董事 | 18.00 | 0 | 9.00 | 9.00 |
王鹏生 | 副总经理 | 18.00 | 0 | 9.00 | 9.00 |
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51人) | 80.40 | 0 | 40.20 | 40.20 | |
首次授予合计(57人) | 160.40 | 0 | 80.20 | 80.20 |
注:1、上述表格中,不包括离职激励对象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涉及解除限售的
57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57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对应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02,000股,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7名激励对象名单进了核实,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5月29日届满。
2、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届满后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