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麒麟: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29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29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街道天山三路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秦龙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528,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68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4,425,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2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103,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103,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103,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05%。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0,527,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102,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秦龙先生、林文龙先生、秦靖博先生、青岛森忠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伟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宝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青岛森玲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6,742,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102,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谢强、胡宝月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