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麒麟: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84 证券简称:森麒麟 公告编号:2024-046债券代码:127050 债券简称:麒麟转债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21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21日(星期四)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1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街道天山三路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秦龙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7,873,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222%(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738,777,25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500,000股,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36,277,253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4,425,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9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448,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448,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448,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66%。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7,743,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反对1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17,9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274%;反对1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24%;弃权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02%。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71,937,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289%;反对1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5,826,3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6,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11,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8553%;反对1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24%;弃权5,826,3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6,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3223%。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71,937,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289%;反对1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5,826,3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6,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11,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8553%;反对1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24%;弃权5,826,3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6,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3223%。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71,937,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289%;反对1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5,826,3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6,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11,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8553%;反对1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24%;弃权5,826,3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6,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3223%。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秦龙先生、林文龙先生、金胜勇先生、秦靖博先生、青岛森忠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伟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宝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玲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518,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9014%;反对1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161%;弃权5,807,5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6,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18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18,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9014%;反对1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61%;弃权5,807,5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6,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1825%。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1,943,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305%;反对1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5,807,5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6,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3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18,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9014%;反对1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61%;弃权5,807,5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6,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1825%。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71,925,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258%;反对1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5,826,3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6,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00,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7683%;反对12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94%;弃权5,826,3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6,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3223%。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1,966,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368%;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5%;弃权5,807,1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6,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3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41,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0769%;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36%;弃权5,807,1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6,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17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1,966,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368%;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5%;弃权5,807,1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6,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3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41,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0769%;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36%;弃权5,807,1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6,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17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谢强、胡宝月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