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麒麟: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5-07  森麒麟(00298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984 证券简称:森麒麟 公告编号:2024-064债券代码:127050 债券简称:麒麟转债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32号)核准,同意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4,307,84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

29.6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977.43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10,389,830.6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89,610,146.80元,上述募集资金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3JNAA5B016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已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6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西班牙年产1200万条高性能轿车、轻卡子午线轮胎项目”(以下简称“原募投项目”)变更为 “森麒麟(摩洛哥)年产600万条高性能轿车、轻卡子午线轮胎项目”及“森麒麟(摩洛哥)年产600万条高性能轿车、轻卡子午线轮胎项目(二期)”即“森麒麟(摩洛哥)年产1200万条高性能轿车、轻卡子午线轮胎项目”(以下简称“新募投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公司将原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调整用于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2024年5月6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分行、中信银行青岛麦岛支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项账户管理。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 专户账号账户余额(元)
1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371501986210000059801,549,146.66
2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分行381201010401034681,406,356.55
3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青岛麦岛支行811060101290165385193,345,824.34
4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802030200769399826,057.70
合计97,127,385.25

注:截至2024年3月31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为2,797,127,385.25元,其中,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200,000,000.00元,尚未到期的进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余额为1,500,000,000.00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97,127,385.25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森麒麟(摩洛哥)年产1200万条高性能轿车、轻卡子午线轮胎项目(森麒

麟(摩洛哥)年产600万条高性能轿车、轻卡子午线轮胎项目+森麒麟(摩洛哥)年产600万条高性能轿车、轻卡子午线轮胎项目(二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轶超、叶盛萌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通过邮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