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新股份: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宇新股份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志超 | 联系电话:021-55518301 |
保荐代表人姓名:翟平平 | 联系电话:021-55518308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7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2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3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9次(不含现场检查报告和培训报告)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除按规定出具的核查意见、现场检查报告、培训情况报告外,不存在其他需要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2月1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至第8号,对近两年部分上市公司出现的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信息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及违规股票交易等案例进行了解读分析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因在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2022年1月14日和2022年5月20日,浙江证监局和深交所分别对 |
安信证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和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2、因在浙江野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现场督导中发现的违规行为,2022年9月30日和2022年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分别对安信证券采取谈话提醒的行政监管措施和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安信证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上述监管措施和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积极落实了相关整改措施,加强了制度建设和执行监督,完善了对保荐项目全面尽职调查的要求,对保荐业务从业人员加强了执业责任要求,进一步提升了质量控制标准及内控管理水平。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宇新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并于2023年3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281号)。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