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新股份: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0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2023年8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公司需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具体事项如下:(补充内容以加粗楷体显示)
一、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概述
1、基本情况
因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科新材”)即将进入项目建设快速推进期,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向博科新材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上年度存量财务资助43,163.23万元)的财务资助,期限60个月,借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单笔借款金额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前述借款额度及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
2、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博科新材提供借款属于财务资助事项,且博科新材的其他少数股东惠州博科汇富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科汇富”)、惠州博科汇金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科汇金”)属于关联方(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胡先君为博科汇富、博科汇金的合伙人,公司董事湛明,监事聂栋良、余良军,高级管理人员谭良谋、周丽萍均为博科汇富的合伙人),其未能以同等条件或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博科新材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已于8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胡先君、湛明回避表决,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联丰村、谟岭村地段、秧脚埔地段
3、成立时间:2020年10月23日
4、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万元
5、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姓名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6000 | 95% |
李玉国 | 1600 | 2% |
惠州博科汇富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00 | 1.5% |
惠州博科汇金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00 | 1.5% |
6、法定代表人:胡先君
7、经营范围: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94,511.31万元,负债总额80,019.28万元,净资产14,492.03万元;2022年营业收入3.3万元,利润总额-3,789.18万元,净利润-3,789.18万元。前述财务数据经审计。
截止2023年6月30日,资产总额129,783.30万元,负债总额97,311.92万元,净资产32,471.38万元;2023年1-6月营业收入268.46万元,利润总额-2,552.26万元,净利润-2,552.26万元。前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向博科新材累计提供财务资助62,668.44万元、已偿还19,505.21万元、余额为43,163.23万元;其中:2022年度新增财务资助55,110.05万元,偿还19,505.21万元。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说明
因少数股东自身情况原因未能以同等条件或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博科新材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持有博科新材95%股权,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能
够对其业务、财务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少数股东不参与实际经营。借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拟签署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上年度存量财务资助43,163.23万元),上述额度可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2、期限: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0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3、资金用途:博科新材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的资金投入及日常运营所需流动资金。
4、借款利率和计息: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每一笔借款的利息从公司实际借款日起计算。
5、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根据实际情况按年支付利息。
6、抵押或担保:无抵押无担保。
五、财务资助授权事项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实施借款的相关具体事项。
六、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险防范措施
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博科新材提供财务资助,但博科新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同时,公司将加强对其资金使用项目的管理,如发生或经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或降低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七、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自2023年年初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与博科新材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11,181.49万元并收到博科新材财务资助偿还金额22,000.00万元。
八、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整体财务融资成本,保证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运营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总体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上年度存量财务资助43,163.23万元)的财务资助,是为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保证控股子公司业务运营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主营业务开展;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本次财务资助的资金使用费用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也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财务资助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交易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生产经营,也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该财务资助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交易公平、合理,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本次财务资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财务资助是为满足控股子公司博科新材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也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外,不存在对外财务资助,也无逾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