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新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3-08  宇新股份(002986)公司公告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7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4年3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3月7日9:15-15:00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426号中海油大厦9楼920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先念

6、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4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2人,代表股份103,58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6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93,29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28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29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782%。

出席本次会议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0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103,58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103,58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103,58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廖婷婷律师和林利欣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