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新股份:2023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84,210,65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自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动。若在本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股本总额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84,210,65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27日
2、除权除息日:2024年6月2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24年6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2*****936 | 胡先念 |
2 | 02*****397 | 曾政寰 |
3 | 02*****845 | 倪毓蓓 |
4 | 02*****305 | 王欢欢 |
5 | 00*****877 | 陈海波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13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考
1、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先念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本次除权除息后,上述最低减持价限制亦作相应调整。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数量等进行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地址:广东省惠州市石化大道中426号中海油大厦9楼咨询联系人:谭良谋咨询电话:0752-5830309传真电话:0752-5765948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