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美新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豪美新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美新材”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上述期限已满,光大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 |
主要办公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刘秋明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申晓毅、邓骁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21-22169397 |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 | 002988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232,770,000元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董卫峰 |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 董卫峰、董卫东、李雪琴 |
董事会秘书 | 王兰兰(代)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763-3699509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2年1月24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3月4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通过开展尽职调查、审阅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等方式,密切关注发行人规范运行与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顺利完成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并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
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豪美新材进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一)公司发生安全事故
2022年4月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熔铸车间9号炉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2023年12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精美特材、公司董事长董卫峰收到清远市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精美特材、公司董事长董卫峰对爆炸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精美特材人民币110万元罚款、董卫峰25.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公司全面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公司及精美特材厂区的熔铸车间进行停产整改,并严格按照政府各职能监管部门要求落实了整改措施,积极配合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专家组以及政府各职能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公司组织各厂区和分、子公司对照国家标准、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及时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生产人员安全培训,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避免类似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获悉公司发生爆炸事故后,保荐机构对公司爆炸事故进行了现场走访,了解爆炸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政府各职能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整改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2年公司业绩下滑
受安全事故、下游房地产行业景气下降等因素影响,公司2022年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均出现亏损,保荐机构在日常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检查过程中,查看公司生产恢复情况,向公司高管了解公司亏损具体原因,持续关注公司安全事故、下游房地产行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业绩情况的影响,督促公司在业绩预告等文件中及时披露公司业绩变动情况。
2023年,公司主要经营指标已恢复正常水平,2023年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59.8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81亿元。
(三)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2023年11月3日,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披露,汽车轻量化业务客户覆盖了宝马、奔驰、本田、丰田等合资车型,广汽埃安、比亚迪、长安等国产品牌。由于宝马等整车厂不是公司的直接客户,公司关于客户情况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在2023年11月9日以及2023年11月13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及时更正澄清。公司在发现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于2023年11月16日发布了《关于汽车轻量化业务相关披露事项的更正公告》。
因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董卫峰、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涛出具警示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卫峰、陈涛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并将该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相关问题,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通过启动问责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审批制度、建立信息披露跟踪机制、加强培训与意识提升等措施进行严格整改。公司将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024年1月22日,保荐机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要求,针对豪美新材信息披露相关违规事项,对豪美新材进行了专项持续督导培训。
相关培训加强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培训对象对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的学习,提高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培训对象的规范运作意识及对资本市场的理解,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五、对豪美新材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
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关于客户情况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董卫峰、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涛出具警示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卫峰、陈涛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并将该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对上述情况进行规范和整改。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豪美新材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申晓毅 邓 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3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