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美新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广东豪美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原广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美精密”)、豪美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美铝制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豪美新材”)近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豪美精密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额主债权本金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5亿元、1亿元;公司向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为子公司豪美铝制品在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借款的额度为以800万美元为基础的人民币、美元或者港元借款,具体额度上限为人民币5,851.36万元或800万美元或6,266.08万港元,具体借款币种跟额度由豪美铝制品根据经营需要确定。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2023年4月22日披露的《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二、本次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2、债务人名称:广东豪美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3、保证人名称: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人民币5.5亿元及保证担保范围内所有应
付款项之和。
5、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担保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2、债务人名称:广东豪美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3、保证人名称: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人民币1亿元、主债权利息及保证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之和。
5、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力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担保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向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1、债权人名称: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名称:豪美铝制品有限公司
3、保证人名称: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主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以800万美元为基础的人民币、美元或者港元借款,额度上限为人民币5,851.36万元、800万美元或6,266.08万港元,具体币种跟额度由豪美铝制品根据经营需要确定。
5、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担保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豪美精密、豪美铝制品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详见于公司2023年4月22日披露的《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所需资金,豪美精密、豪美铝制品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无重大违约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不含本次担保,公司实际履行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01,998.48万元,且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23%。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3、公司与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担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