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精装: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年7月23日(星期二)14:30
2、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C座楼大会议室
3、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表决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 召集人:董事会
6、 主持人:董事长楼峻虎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 出席情况:
(一)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9,300,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0.1548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20,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6 %。
(二)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8,081,9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840 %。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
(三)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18,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8 %。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18,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8 %。
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282,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5 %;反对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3 %;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2,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249 %;反对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80 %;弃权 5,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71 %。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282,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1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3 %;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1,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839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62 %;弃权 6,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99 %。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林晓春、刘璐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