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年报披露时间:2023年4月14日 |
保荐机构编号:Z2717400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视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
联系人 | 王玉亭、蒋欣 |
联系电话 | 0755-82943234、0755-82943152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概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990.SZ |
注册资本 | 258,041,750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壹都A4201-4206(整层),43整层,45整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壹都A4201-4206(整层),43整层,45整层 |
法定代表人 | 瞿磊 |
实际控制人 | 瞿磊 |
联系人 | 秦操 |
联系电话 | 0755-83849249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05-25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主要业务发行人是一家从事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研究,为用户提供符合未来发展的智能产品及“AI+行业”解决方案,服务智慧社会建设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目前专业提供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及其智能产品,包括航空口岸、陆路口岸、水运口岸,业务涵盖边检和海关(含原检验检疫)等出入境旅客、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的智能通关查验和智能监管等。公司在智慧口岸领域深耕二十余年,已成长为国内领先的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基于在智慧口岸领域的技术积累,公司已将业务拓展至智能交通、智慧机场、智慧园区、智慧城市管理、智慧校园、智慧消防等其他应用领域。公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口岸主管部门、边检、海关(含原检验检疫)、机场集团、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学校等。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保荐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交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督导发行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结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8、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9、督导发行人信守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所承诺的其他事项;
10、对发行人督导期内各年度报告进行了审阅,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也未发现存在影响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
11、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由 | 无 |
2、持续督导期间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盛视科技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盛视科技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盛视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盛视科技已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持续督导期内,盛视科技披露工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盛视科技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盛视科技存在尚未完结的事项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其他申报事项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无。(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