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壹都A座45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4.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1日
5.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会议主持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瞿磊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2,72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588%,其中中小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
参会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2,65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32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
2.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如下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一)《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7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1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80%;反对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65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6%;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童曦、丁小栩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