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992 证券简称:宝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1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的股东共有8名,合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00,4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5353%。其中,可实际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78,927,2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8333%。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6月19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明科技”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34,5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2.35元,并于2020年8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完成后,总股本由103,460,950股增加至137,960,950股,其中: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103,460,9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930%;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3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70%。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1、2021年5月11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2020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37,960,95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1,045,551.5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41,388,285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79,349,235股。上述分配方案已
于2021年5月28日实施完成。
2、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80名激励对象共授予5,616,9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后公司总股本由179,349,235股增加至184,966,135股。
3、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89名激励对象共授予985,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后公司总股本由184,966,135股增加至185,951,135股。
4、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将对首次授予8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当期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数量合计1,685,07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85,951,135股减少至184,266,065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84,266,06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总数为105,894,330股,占公司总股本57.4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总数为78,371,735股,占公司总股本42.5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情况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深圳市宝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军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本公司/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此承诺持续有效,如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军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此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军关联方李云龙、甘翠、深圳市汇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利投资”)、深圳市惠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明投资”)、丁雪莲、李方正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此承诺持续有效,如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李云龙承诺:“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汇利投资承诺:“若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宝明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军和公司股东李云龙承诺:
本公司/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实并及时申报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公司/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0%。减持方式将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者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将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在本公司/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如果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股价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且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仍未达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3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5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2)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4)确保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内,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3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5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其在该次增持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该次股份增持完成后的12个月内,也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4)董事确保在董事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在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遵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规定并签署相关承诺。
4、相关约束机制
(1)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其分配的现金红利,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5、稳定股价措施履行的程序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除非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消失。
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为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依次部分或全部实施。在控股股东、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的情形下,在公司回购股份时,也可自行增持,具体的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的预案中规定。
6、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宝明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军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每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本人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3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7、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李军、李云龙作为公司董事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宝明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军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8、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宝明投资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损失。
(2)李军、李云龙作为公司董事承诺如下:
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宝明投资和实际控制人
李军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在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不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人,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3、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此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如本公司/本人未履行前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本人的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4、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对发行人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连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关于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宝明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军、李云龙就减少、规范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本公司/本人承诺减少和规范与股份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股份公司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涉及到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公司/本人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为本公司/本人在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11、2021年2月5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更正公告》。根据该公告,因公司股票价格存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22.35元/股的情形,深圳市宝明投资有限公司、李军、李晗、张春、黄聿、巴音及合、张国宏、谢志坚、李云龙、深圳市汇利投资有限公司等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公司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其他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4年6月19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0,49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4.535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8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股) | 备注 |
1 | 深圳市宝明投资有限公司 | 55,068,000 | 55,068,000 | 注1 |
2 | 李军 | 21,320,000 | 21,320,000 | 注2 |
3 | 李云龙 | 6,812,000 | 6,812,000 | 注3 |
4 | 深圳市汇利投资有限公司 | 6,196,204 | 6,196,204 | |
5 | 深圳市惠明投资有限公司 | 4,203,796 | 4,203,796 | 注4 |
6 | 甘翠 | 3,120,000 | 3,120,000 | 注5 |
7 | 张济民 | 3,120,000 | 3,120,000 | 注6 |
8 | 丁雪莲 | 650,000 | 650,000 | 注7 |
合计 | 100,490,000.00 | 100,490,000.00 |
注1:深圳市宝明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中36,840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注2:公司董事长李军先生持有公司限售股份数量为21,320,000股和无限售流通股95,100股,总共持有公司股份21,415,100股。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李军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5,353,775股。注3:公司董事李云龙先生持有公司限售股份数量为6,812,000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812,000股。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李云龙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703,000股。注4:深圳市惠明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01月04日变更名称为东台惠明投资有限公司。
注5:(1)甘翠女士原持有公司股票6,240,000股,2024年1月因离婚分割财产将其名下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3,120,000股分割给原配偶张济民先生。(2)甘翠女士所持股份3,120,000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注6:(1)张济民先生2024年1月因离婚分割财产取得股东甘翠女士名下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3,120,000股。(2)张济民先生所持股份3,120,000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注7:公司监事会主席丁雪莲女士持有公司限售股份数量为650,000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50,000股。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丁雪莲女士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62,500股。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非流通股 | 105,894,330 | 57.47% | 78,832,175 | 27,062,155 | 14.69% |
高管锁定股 | 487,500 | 0.26% | 21,657,825 | 22,145,325 | 12.02%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4,916,830 | 2.67% | - | 4,916,830 | 2.67% |
首发前限售股 | 100,490,000 | 54.54% | -100,490,000 | - |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78,371,735 | 42.53% | 78,832,175 | 157,203,910 | 85.31% |
三、总股本 | 184,266,065 | 100.00% | - | 184,266,065 | 100.00% |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聘请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公司因非公开发行股票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与原保荐机构终止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银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股东限售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3、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