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在线: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10: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9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商通大道5号院(紫光科技园)21号楼一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信意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7,646,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7,454,480股的55.026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051,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5%。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6,595,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337%。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51,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5%。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051,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5%。
(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全体董事、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010,2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4%;反对605,7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4%;弃权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5,0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4799%;反对605,7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6191%;弃权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01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延长实施期限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982,6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01%;反对641,7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3%;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8547%;反对641,7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0432%;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02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7,011,0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92%;反对588,8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1%;弃权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5,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5560%;反对588,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0117%;弃权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323%。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文亮、王欣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