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鹄模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97 证券简称:瑞鹄模具 公告编号:2024-054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柴震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下午15: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96,168,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943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2人,代表股份96,15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934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8,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89%。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18,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89%。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34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34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16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16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34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34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七) 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及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股东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34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八) 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16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九)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16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王文豪律师、张圣琦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