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鹄模具: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97 证券简称:瑞鹄模具 公告编号:2024-077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柴震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6日(星期五)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9月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9月6日下午3: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共186人,代表股份97,225,58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448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2人,代表股份96,15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934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84人,代表股份1,075,58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138%。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84人,代表股份1,075,58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138%。
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42,5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7%;反对64,4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7%;弃权18,6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92,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792%;反对64,41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890%;弃权18,6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318%。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118,3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7%;反对87,4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9%;弃权19,8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68,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292%;反对87,4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274%;弃权19,8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3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王文豪律师、周良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