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鹄模具: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公告中的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 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柴震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6 年5月1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下午15: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瑞鹄汽车模具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共173人,代表股份 88,641,5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3471%。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2人,代表股份59,783,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560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71人,代表股份28,858,402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7867%。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71人,代表股份1,987,702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9496%。
3.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 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53,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1%;反对6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弃权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56%。
同意1,900,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900%;反对6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80%;弃权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0%。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58,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1%;反对66,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 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93%。
同意1,904,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13%;反对66,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84%;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03%。
(三)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65,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2%;反对58,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 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93%。
同意1,911,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736%;反对58,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61%;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03%。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762,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7%;反对73,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9%; 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904%。
股。
股东芜湖宏博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票数为59,779,100
同意1,888,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63%;反对73,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07%;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31%。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52,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0%;反对65,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 弃权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56%。
同意1,899,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397%;反对65,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83%;弃权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0%。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52,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3%;反对6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74%。
同意1,898,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095%;反对6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80%;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25%。
(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50,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8%;反对65,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 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同意1,896,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988%;反对65,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83%;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9%。
(八)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58,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0%;反对58,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 弃权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75%。
同意1,904,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063%;反对58,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61%;弃权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5%。
(九)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41,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8%;反对73,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0%; 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02%。
同意1,887,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511%;反对73,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07%;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8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王文豪律师、车继晗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