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仔食品: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19  劲仔食品(003000)公司公告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18日(星期三)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18日,其中: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劲松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A座写字楼46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229,504,0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8766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8,804,0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7215%。公司董事会

秘书、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209,498,2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44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8,798,2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286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00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349%。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20,00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3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20,00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349%。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8,804,0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丰文姬、康厚峰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8,804,0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丰文姬、康厚峰回避表决。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28,804,0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丰文姬、康厚峰回避表决。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