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仔食品: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5-01-21  劲仔食品(003000)公司公告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20日(星期一)下午15:30;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20日,其中: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劲松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A座写字楼46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0名,代表股份数量252,765,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120%。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

证。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10,555,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74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2人,代表股份42,209,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70%。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5人,代表股份42,216,905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2人,代表股份42,209,705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70%。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3个议案。

1、审议《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756,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15%;反对4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92%;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744,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05%;反对4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9%;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2,410,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5%;反对33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6%;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861,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89%;反对33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02%;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52,391,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0%;反对3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0%;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842,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39%;反对3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3%;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9%。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