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岩大地: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查股网  2024-03-23  中岩大地(003001)公司公告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为规范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岩大地”或“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统称“适用法律”)以及《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本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一条 本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第二条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包括:

1、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下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员;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6、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终参与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人,其他核心员工不超过12人。

(四)参加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五)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与本持股计划。第三条 本持股计划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及受让价格

(一)本持股计划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收入、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

务资助,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441万份。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1份(即认购金额为1.00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1元的整数倍份额。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二)本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公司回购股票中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低于1,500万元、不超过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以22.50元/股的回购价格上限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后因公司实施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22.50元/股调整为22.35元/股。

2、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止2023年9月21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550,6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2%,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6.92元/股,最低价为15.6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4,813,685.58元(不含交易费用)。

3、截至2024年3月19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数量为1,550,685股。

(三)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

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拟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受让的公司股票合计62.70万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12,733.0477万股的0.49%,受让股票的数量以实际受让结果为准。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累计标的股票总数均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认购公司定增、配股、公开增发或发行可转债获得的股票,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票,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以及因持有该等股票获得的股票分红和资本公积送转的股票。

(四)持股计划股票受让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票,受让价格为7.03元/股,受让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的孰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3.84元的50%,为6.92元/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3.07元的50%,为

6.54元/股。

若公司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标的股票过户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股票受让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第四条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业绩考核设置

(一)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36个月。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也可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前终止或延长。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且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特殊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可由管理委员会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解锁比例

1、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权益分两期解锁,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均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具体解锁情况如下:

第一个解锁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12个月后,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对应股份数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个解锁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24个月后,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对应股份数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2、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进行交易。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适用法律对不得买卖股票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4、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地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本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设置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1)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解锁期考核年度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期2024年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0%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
第二期2025年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0%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5%

(2)业绩考核解锁比例确定情况如下: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
考核期净利润指标完成情况(A)A≥AmX=100%
An≤A<AmX=A/Am*100%
A<AnX=0

注:①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考核年度的净利润为剔除本次及考核期间内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②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任何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承诺。

若解锁期内,公司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触发值的,则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权益均不得解锁,不得解锁的部分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若解锁期内,公司业绩水平达到业绩考核触发值及以上的,则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比例解锁对应标的股票权益,未解锁部分股票权益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实施,个人层面可解锁比例将根据2024年度个人考核评级确定:

考核等级ABCD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100%80%60%0%

若解锁期内,公司业绩水平达到业绩考核触发值及以上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由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可解锁比例。持有人实际可解锁的权益数量=认购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持有人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的部分,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按出资金额平价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择机出售后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第二章 本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一条 本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等的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自愿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对应的除分红权、资产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且不限于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第二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4、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另有规定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7、按名下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

8、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9、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或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或授权专业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8、授权管理委员会选择及更换专业机构,制定及修订相关管理规则(如有);

9、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10、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11、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或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责。

(二)管理委员会至少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或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专业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5、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6、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8、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收回份额或权益的归属;

9、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10、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1、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2、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召集程序: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2、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五条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参与所需资金的解决方案,如确定参与则需提交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一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正常实施。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且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第四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二)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对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未解锁的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收回,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按出资金额平价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非因工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3、持有人因执行职务外的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公司返还持有人的资金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三)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对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未解锁的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收回,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按出资金额平价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

2、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未到期,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3、持有人擅自离职,或主动辞职的;

4、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5、持有人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6、持有人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7、持有人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四)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对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未解锁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或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收回,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按出资金额平价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退休而离职的,若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退休返聘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2、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若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3、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若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其持有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若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则返还持有人的资金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五)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的,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置:

1、若出现升职或平级调动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2、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获授的份额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或由管理委员会对其获授的份额按照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并将差额权益收回,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按出资金额平价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六)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要求持有人将其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若持有人个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1、持有人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2、持有人解锁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的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

(七)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或份额权益的解锁条件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第二条 持股计划权益的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于锁定期满后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

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

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前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五)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拟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六)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七)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问题,按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持有人因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持有人应按照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申报、缴纳。

第五章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实施、修订及解释本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来源、管理模式变更以及持有人确定标准、持有人认购份额标准等;

3、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认购标的股票的过户、锁定等事项;

6、授权董事会/公司签署与本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文件(若有);

7、若适用法律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根据前述变化对本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修订和完善;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适用法律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9、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六章 附则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对持有人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本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如与适用法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执行。本持股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执行。若本持股计划与日后发布实施的适用法律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适用法律的规定为准。

(四)公司与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之间因执行本持股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持股计划及/或《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