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7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14,3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7.18%,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9月26日(星期二)。
一、限售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966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壶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0,000股,发行前股本为150,000,000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200,000,000股,上市日为2020年9月22日。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2名股东,该部分限售股共计114,3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7.18%,将于2023年9月26日上市流通。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情况如下: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锁定期 |
1 | 秦跃中 | 61,200,000 | 30.60% | 36个月 |
2 | 长治市方圆投资有限公司 | 53,150,000 | 26.58% | 36个月 |
合 计 | 114,350,000 | 57.18% |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股东承诺如下:
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跃中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3月2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二)公司股东长治市方圆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公司在承诺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3月2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秦跃中先生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4、若本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长治市方圆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长治市方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价格: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企业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4、若本企业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秦跃中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2、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中一致。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有关限售股的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限售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备注:
1、秦跃中于2022年9月6日届满离任,不再担任公司董监高;
2、公司董事、总经理郭平则和董事、副总经理郭敏分别持有长治市方圆投资有限公司4.43%的股份。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量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性质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数量(股) | 比例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116,475,500 | 58.24% | -114,350,000 | 2,125,500 | 1.06% |
其中:高管锁定股 | 2,125,500 | 1.06% | 2,125,500 | 1.06% | |
首发前限售股 | 114,350,000 | 57.18% | -114,350,000 | 0 | 0.00%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83,524,500 | 41.76% | 114,350,000 | 197,874,500 | 98.94% |
三、总股本 | 200,000,000 | 100.00% | 0 | 200,000,000 | 100.00% |
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壶化股份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壶化股份本次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