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化股份: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向关联方购置总部办公楼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向关联方长治壶化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购置总部办公楼事项,程序合规、价格公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该事项有利于改善公司整体办公运营环境,保证业务的稳定性、便捷性和后续业务扩张需要,提升公司综合管理水平及对外形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2023年12月15日
蒋荣光 | 李蕊爱 | 孙水泉 | 李端生 |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