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股网  2024-07-11  天元股份(00300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3003 证券简称:天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4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规定,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等权利。因此本次享有可参与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数为175,332,560股(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76,960,360股剔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1,627,800股)。在保证“分配比例固定”的原则下,公司将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利润分配。

2、由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不参与现金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990801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0.0990801元/股= 17,533,256.00元÷ 176,960,360 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七位)。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90801元/股,具体以实际结果为准。

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为:拟以实施分配方案时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原因发生变化,将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自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627,800股,由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等权利,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76,960,360股剔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1,627,800股后的175,332,5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实际派发现金总额为17,533,256.00元(含税)。

2、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不参与现金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990801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0.0990801元/股=17,533,256.00元÷176,960,360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七位)。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90801元/股。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627,800.00股后的175,332,5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0*****222周孝伟
200*****544罗素玲
300*****086罗耀东
408*****934东莞市天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508*****167东莞市天之宝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7月9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1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调整,即回购价格将由不超过人民币11.00元/股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10.90元/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即,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11.00元/股-(17,533,256.00元÷176,960,360股)=11.00元/股-0.0990801元/股≈10.90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

舍五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2024年7月17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对于限制性股票的现金分红,公司选择股息自派按实际解除限售批次分别发放的方式。即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股票回购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办公室

咨询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滨东路128号

咨询联系人:刘江来

咨询电话:0769-89152877

传真电话:0769-89151002

特此公告。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