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陈小花的监管函
关于对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小花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77 号
陈小花:
经查明,你的配偶于2024年6月6日买入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股份)股票6,700股,买入金额50,518元;于2024年11月12日卖出天元股份股票20,000股,卖出金额195,000元。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作为天元股份董事,未能督促你配偶合规交易天元股份股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及第3.4.11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4年1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