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股份: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2-27  天元股份(00300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3003 证券简称:天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8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下午15:2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1,524,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2,350,000股,下同,详见注1)的41.000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1,031,6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71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9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孝伟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监事邓友新先生因个人原因请假无法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罗素玲女士、独立董事张钦发先生、杨小磊先生和冀志斌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注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9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76,798,3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2,350,000 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4,448,300 股。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讨论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212,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31%;反对18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1%;弃权12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6511%;反对18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7.1376%;弃权1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211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202,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91%;反对1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3%;弃权1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6240%;反对1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8.6175%;弃权1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586%。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213,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52%;反对1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1%;弃权1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9552%;反对17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2524%;弃权13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792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