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迅股份: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3-12-01  声迅股份(003004)公司公告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迅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声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157号)同意,声迅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460,000股,并于2020年11月26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1,38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81,840,000股。首发后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61,3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0,4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14,933,000股限售股已于2021年11月26日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披露的第2021-045号公告)。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4名,对应股份数量为46,44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7507%,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12月4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68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公开发行了28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8,000万元。经深交所“深证上〔2023〕65号”文同意,公司28,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3年2月10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声迅转债”,债券代码“127080”。转股期为2023年7月7日至2028年12月29日。

因部分可转债转股,截至2023年11月21日公司总股本由81,840,000股增加至81,843,893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48,199,0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8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33,644,8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11%。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天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投资”)、实际控制人谭政先生、聂蓉女士和谭天先生共4名股东。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
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实际控制人谭政、聂蓉及谭天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5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控股股东天福投资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5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
股东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实际控制人谭政、聂蓉、谭天及控股股东天福投资1、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若本人/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2)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3)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4)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丧失大股东资格的,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第(2)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本企业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以及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以及持续经营的影响。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6)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7)本人/本企业实施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不得减持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4、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减持规定》《上市规则》《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和公告事宜。
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实际控制人谭政、聂蓉、谭天及控股 股东天福投资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发行上市后实施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可能出现的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制定了相应的预案: 1、本预案有效期及启动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依次为:(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1)公司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份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启动条件满足时,由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全部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日10个交易日后,启动相应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①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公司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4)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若公司股价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且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仍未达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歉;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如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能提出或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有权将应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4)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提出或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有权将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予以截留并代本人履行增持义务;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上述承诺的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辞退、或由公司董事会解聘职务。 (5)公司承诺并保证以同意本预案内容作为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之一,要求新聘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和本预案的相应要求。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实际控制人谭政、聂蓉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或拟定关于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制度和规定。同时,承诺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 度的规定或要求约束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若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或本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 内部规定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或要求。 7、承诺人将全面、完整并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或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承诺人所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关于公司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承诺实际控制人谭政、聂蓉及谭天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特作出如下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的,本人将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收到有权部门出具的生效认定文件后,全额承担需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追偿,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控股股东天福投资1、除声迅股份外,本企业以及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声迅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除声迅股份外,本企业目前及未来控制的其他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投资或与他人合营等)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声迅股份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企业将不利用对声迅股份的控制关系或投资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若未来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声迅股份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人承诺将在该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实际控制人谭政、聂蓉及谭天1、除声迅股份外,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声迅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声迅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对任何与声迅股份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2、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对任何与声迅股份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3、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声迅股份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4、本人将不利用对声迅股份的控制关系或投资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5、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声迅股份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人承诺将在该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上述‘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声迅股份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实际控制人谭政、聂蓉及谭天;控股股东天福 投资本人/本企业承诺: 1、将尽量避免本企业以及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声迅股份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将严格遵守声迅股份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声迅股份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声迅股份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声迅股份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声迅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与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
股东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控股股东天福投资、实际控制人谭政、聂蓉及谭天1、承诺不越权干预声迅股份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声迅股份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认购及减持本次可转债的承诺控股股东天福投资、实际控制人谭政、聂蓉及谭天1、若声迅股份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与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或本企业控制的主体/本人、本人控制的主体及本人之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承诺义务人”)最后一次减持公司股票的日期间隔不满六个月(含)的,承诺义务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2、若承诺义务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声迅股份股票情形的,承诺义务人将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时的市场情况、资金安排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 若认购成功,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即自承诺义务人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声迅股份股票及认购的本次可转债。 3、若承诺义务人未能履行本承诺,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声迅股份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无。

5、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无。

6、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为其提供任何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4日(星期一)。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6,447,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6.750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4名,其中自然人股东3名,非国有法人股东1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备注
1广西天福投资有限公司29,590,00029,590,000注(1)
2谭政11,735,40011,735,400注(2)
3聂蓉3,801,6003,801,600注(3)
4谭天1,320,0001,320,000
合计46,447,00046,447,000

注:(1)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天福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9月经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更名为广西天福投资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中有19,487,900股处于质押状态。

(2)谭政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在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以本次首发前限售股申请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933,850股,剩余8,801,550股将作为高管锁定股继续锁定。

(3)聂蓉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在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以本次首发前限售股申请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950,400股,剩余2,851,200股将作为高管锁定股继续锁定。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将同时遵守《减持规定》《减持

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份类型本次变动前本次增减变动股份数(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增加数量减少数量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48,199,02558.89%11,652,75046,447,00013,404,77516.38%
其中:高管锁定股1,752,0252.14%11,652,750-13,404,77516.38%
首发前限售股46,447,00056.75%-46,447,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33,644,86841.11%34,794,250-68,439,11883.62%
三、股份总数81,843,893100.00%--81,843,893100.00%

注:上表中股份总数为2023年11月21日收市后数据;变动情况系根据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而做出,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六、保荐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桂平 邵晓宁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