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及《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刘春丽女士、安尼瓦尔先生、杜中华先生个人履历,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1)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聘任刘春丽女士、安尼瓦尔先生、杜中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公司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调整,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发行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认真分析和计算,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更新。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后,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和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方所做的承诺切实可行,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岳昌君 周绍妮 徐伟
日期: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