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亚股份: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3006 证券简称:百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64人,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07,7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182%。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4月11日。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为64名激励对象办理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4月11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同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0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2月1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55)。
3、2021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内幕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58)。
4、2022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2年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7)。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日为2022年1月20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2年1月24日。
6、2022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1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7、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3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9、2023年4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合计459,240份,涉及激励对象438人事宜已于2023年4月4日办理完成。
10、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等。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的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4月25日,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4月26日
实施完成。
11、2023年4月18日,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50,000股已上市流通。
12、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3年6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已完成7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29,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4、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拟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说明
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公司2021年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为2022年1月24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2024年1月24日至2025年1月23日,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1月24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条件成就情况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3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为更好的实现激励效果,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分年度、分业务板块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线上业务的员工,其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1)2023年线上业务收入748,103,426元,以2020年度线上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线上业务收入增长率为387.63%,达成线上业务员工的业绩考核目标。 (2)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2,144,145,687元,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2年,以2020年线上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线上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3年,以2020年线上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线上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20%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以2020年线上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线上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0% |
注:上述“线上业务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线上业务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
非线上业务员工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考核期内公司存续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线上业务营业收入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线上业务的激励对象对应的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若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非线上业务员工对应的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 | 数,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为71.43%,达成非线上业务员工的业绩考核目标。 (3)2023年度公司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2,074,546元,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为32.64%,达成非线上业务员工的业绩考核目标。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 |||
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 | |||||||
4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应符合以下原则: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数量;因个人业绩考核原因导致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64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均为A,本次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 |||||
综上所述,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6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507,750股。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公司董事会确认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并发布《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由于激励对象离职或自愿放弃的原因,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568人调整为537人,其中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76人调整为454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92人调整为83人。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拟授予数量由168.98万份调整为163.12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135.18万份调整为129.32万份;激励计划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26.56万股调整为320.56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261.25万股调整为255.25万股。
2、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实施完成2021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7.38元/份调整为17.08元/份,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由8.69元/股调整为8.39元/股。
3、2023年3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2023年4月17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调整了激励计划中非线上业务员工公司层面2023年-2024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步修订《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调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非线上业务员工首次获授的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 2022年,以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为基数,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并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 2023年,以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为基数,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5%,并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8%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 2024年,以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为基数,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5%,并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
非线上业务员工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2年,以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为基数,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并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3年,以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为基数,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5%,并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8%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以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为基数,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5%,并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
4、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实施完成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7.08元/份调整为16.78元/份,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8.39元/股调整为8.09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一致。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4月11日。
2、本次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7,7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182%,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姓名 | 类别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64人) | 1,692,500 | 507,750 | 677,000 | |
合计(64人) | 1,692,500 | 507,750 | 677,000 |
注:①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涉及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②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类别 | 解除限售前 | 本次变动 | 解除限售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1,473,500 | 0.34% | -507,750 | 965,750 | 0.22% |
首发前限售股 | 0 | 0.00% | 0 | 0 | 0.00%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1,473,500 | 0.34% | -507,750 | 965,750 | 0.22%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427,927,800 | 99.66% | 507,750 | 428,435,550 | 99.78% |
三、总股本 | 429,401,300 | 100.00% | 0 | 429,401,300 | 100.00% |
注:①部分数据计算时因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②本次变动前股本结构按2024年3月2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数据予以统计。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