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检测: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变更或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唐民琪 曹朝阳
2023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