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检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查股网  2023-12-29  开普检测(003008)公司公告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证券事务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应将本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

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二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发行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

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

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事务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事务部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6、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五)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事务部

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

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事

务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四十四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其聘用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

式对外披露。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第五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章 保密措施第五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

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或违反保密措施,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或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与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六十二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财务与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执行。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