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检测: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2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许昌市尚德路17号公司1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致清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2人,代表股份65,185,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787%。其中:
(1)通过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3,101,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74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084,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42%。
(3)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917,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832,6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6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084,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42%。
7、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166,5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3%;反对18,0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1,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97,6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8%;反对18,0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7%;弃权1,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表决结果:通过。同意公司2024年半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截至 2024 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04,000,000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6,400,000.00元(含税)。
如在本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因回购股份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卢昶宪律师、郭一君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