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火箭: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3009 证券简称:中天火箭 公告编号:2024-035债券代码:127071 债券简称:天箭转债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一、“天箭转债”将于2024年8月22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10张天箭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3.00元(含税);
二、债权登记日:2024年8月21日;
三、除息日:2024年8月22日;
四、付息日:2024年8月22日;
五、“天箭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3%、第三年0.4%、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六、“天箭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8月21日,凡在2024年8月2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8月2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七、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8月22日;
八、下一付息期利率:0.4%。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公开发行了4,95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天箭转债,债券代码:
127071)。根据《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天箭转债的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公司将于2024年8月22日支付2023年8月22日至2024年8月21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天箭转债”的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天箭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071。
(三)可转债发行数量:49,500万元(495.00万张)。
(四)可转债发行规模:49,500万元(495.00万张)。
(五)可转债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2年9月19日。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2年8月22日至2028年8月21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3年2月27日至2028年8月21日。
(八)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第二年0.3%、第三年0.4%、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九)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采用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航天四院为本次可转债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十三)“天箭转债”信用评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陕西中天火箭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天箭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8月22日至2024年8月21日,票面利率为0.3%,每10张“天箭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00元(含税)。
(一)对于持有“天箭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2.40元;
(二)对于持有“天箭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
(三)对于持有“天箭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一)债权登记日:2024年8月21日;
(二)除息日:2024年8月22日;
(三)付息日:2024年8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8月2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天箭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天箭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宁星华、许青山
咨询电话:029-82829481
传真:029-82829492特此公告。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