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羽臣: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权日为2023年6月6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目标的责任感、使命感,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权日为2023年6月6日,
并同意分别向符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178.00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朱为缮、黄添顺、张春艳
2023年6月7日